【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指南

2021-05-29 法律顾问 阅读: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指南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指南(2007年)

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指南

一审案件

一、受案范围

(一)、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1、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普通民事案件(不含离婚财产分割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

4、争议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对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持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申请撤销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

(二)一审商事案件受案范围:

1、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上至4000万元以下的商事案件;

2、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3、申请撤销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

4、申请确认涉外仲裁条款效力案件;

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调解和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裁决案件。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著作权案件、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合同案件、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

2、全省(除景德镇市外)的专利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四)一审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行政处罚涉及标的额20万元以上,其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标的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4、被告为南昌市人民政府及江西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

5、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有困难的案件;

6、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7、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8、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受理程序

(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与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A.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包括法定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附交原、被告身份证明:A.原告是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B.被告是法人的,原告应提供其企业登记情况,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四)原告递交证据材料时应附交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注明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据来源、是否原件、证明事项等内容。

(五)涉外案件中的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中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授予后,才具有效力。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进行再认证。

(七)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八)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我国承认的港澳有关机关团体及香港八十四位律师办理证明手续。香港律师的证明,还需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盖转递章,才能在内地使用。

(九)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十)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情况紧急之规定,向本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包括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誉担保的应提供担保单位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并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以上规定亦适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

(十一)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交纳程序:

1、以现金交纳的,当事人持立案窗口开出的《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先向收费窗口进帐,拿到现金进帐单后,一并到开票窗口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换取正式票据后,当事人应将附案卷联票据交回立案窗口。

2、采取转帐方式的,将诉讼费用转入如下账号:

户名:省财政厅专户南昌分户

财号:

开户行:农行叠山支行叠山分理处

当事人持转帐进帐单复印件及立案窗开出的《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到开票窗口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换取正式票据后,当事人应将附案卷联票据交回立案窗口。

3、对符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之规定确需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向立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基本案件事实、申请理由及联系方式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立案窗口应将批准或未批准的决定依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交纳诉讼费用。

(十二)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1、财产案件

⑴一般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档次 争议金额或价额 计算方法

1 1万元以下 50元

2 10,001-10万元 金额或价额×0.025-200元

3 100,001-20万元 金额或价额×0.02+300元

4 200,001-50万元 金额或价额×0.015+1,300元

5 500,001-100万元 金额或价额×0.01+3,800元

6 1000,001-200万元 金额或价额×0.009+4,800元

7 2000,001-500万元 金额或价额×0.008+6,800元

8 5000,001-1000万元 金额或价额×0.007+11,800元

9 10000,001-2000万元 金额或价额×0.006+21,800元

10 2000万元以上 金额或价额×0.005+41,800元

⑵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⑶被告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非财产案件

⑴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⑶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⑷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⑸管辖异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⑹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②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3、保全案件

⑴财产保全案件按下列比例收费:

档次 保全金额或价额 计算方法

1 1,000元以下 30元

2 1,001-100,000元 金额或价额×0.01+20元

3 100,000元以上 金额或价额×0.005+520元

但是,最高不超过5000元;

⑵证据保全案件一般按非财产案件100元收取,如涉及财产内容按财产保全案件收费办法收取。

4、仲裁及其它案件

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⑵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档次 争议金额或价额 计算方法

1 1万元以下 50元

2 10,001-50万元 金额或价额×0.015-100元

3 500,001-500万元 金额或价额×0.01+2,400元

4 5000,001-1000万元 金额或价额×0.005+2,740元

5 1000万元以上 金额或价额×0.01+67,400元

⑷申请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件,按保全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十三)当事人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预见到下列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

1、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4、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7、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10、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11、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已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审案件

一、受案范围: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民事、商事、行政上诉案件;

2、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

3、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二、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向我院提出上诉,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三、受理程序:

1、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地上诉人应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异地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本院于盖章确定收件时间后的三日内,将上诉状送交或邮寄给原审法院。

2、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时应一并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上诉人递交上诉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携带原审法院发的《上诉须知》和一审裁判书到我院立案大厅交纳上诉费。交纳方式与一审案件受理程序第(十一)项同,上诉人换取正式诉讼费票据后,三日内将该票据提交原审法院。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上诉费的收费标准:

(1)上诉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如有反诉的还应加反诉费;

(2)对本院发回重审案件,预交上诉费应予以退回;

(3)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5、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向该院提交上诉费收据的,该法院应向上诉人出具《缴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凭通知及《上诉须知》、一审判决(裁定)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费收据提交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对符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之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当在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我院立案庭提交缓、减、免交费申请书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凭我院批准同意缓、减、免交上诉费通知书到原审法院办理上诉手续。

如果上诉人的缓、减、免交上诉费申请不在上诉期内提出,我院将拒绝接受申请。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未获得我院批准的,本院将不同意决定书依上诉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上诉人应于收到后的三日内向我院立案大厅缴纳,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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