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调解

2020-12-13 法律顾问 阅读: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补充内容: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进行庭上调解的一般做法和应注意的事项: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或审判员应当按照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在询问原、被告之后还应询问其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3当事人如一致同意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休庭后以及此后判决做出前的适当时间、地点进行调解。

4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在法庭辩论后庭审调解前,一般情况下都要作一庭审小结,即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归纳和总结,明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采信的证据,确认当事人的是非以及责任的大小,说明处理此类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的有效、正确、合法的进行。

5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进行庭上调解时已经对案件事实基本查清,但是既不能因追求片面的调解结案率而对某一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进行诱导等,迫使其接受调解,也不能因当事人拒不接受调解而在对本案进行判决时故意加重其责任负担。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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