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知道包裹内容吗】快递员拿走包裹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吗

2021-12-22 部委行业规章 阅读:

相信我们每天都有见到快递员在路上奔波,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快递行业,每年购物节时包裹是成千上万。前段时间看到一则新闻,快递员监守自盗,此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快递员拿走包裹这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2011年,海口龙华区法院曾审理一起公司员工盗窃客户包裹案,认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32元,数额较大,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后,卢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海口龙华区法院2013年审理的另一起快递员盗窃本单位包裹案,则认为吴某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自身为快递职员的职务便利,侵占客户财物26万余元,数额巨大,最终吴某某以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了5年半有期徒刑。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审理快递员偷窃有45部手机的包裹案,认为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财物,价值28250元,数额巨大,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一快递公司的员工在处理客户包裹的过程中,拿走客户装有价值1999元的小米手机的包裹一个。

这一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却一波三折:检察院指控这个快递员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构成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检察机关认为量刑偏轻,提起抗诉;成都中院日前终审认定,这一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起点,宣告无罪。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得知,全国各地法院对快递员工偷窃包裹的行为判罚不一,有的认为是盗窃罪,有的认为是职务侵占罪。

【法律解读】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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