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的源流及其他

2020-10-03 经济犯罪 阅读:


“最惠国待遇”又称“最惠国条款”,它是“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


一、“最惠国待遇”的起源


“最惠国”这一法律概念起源于并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其萌芽最早可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和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到外国做生意,开始总想独占那里的市场挤走别人;在做不到这点时,就退而求其次,要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得同等机会。为满足这种要求,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曾颁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曾向拜占庭皇帝要求同样的特许权,使该城邦商人获得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平等竞争的地位。这种在市场竞争中“机会均等”的权利形式,即是最惠国的原始形态。虽然这个时期的最惠国都是单方面地只给商人的个人权利和管辖优惠,但最惠国的灵魂──“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则自此发韧。


15世纪,“最惠国”开始出现双边条约的规定并逐渐流行,但大多属于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


具有近代意义的“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o Nation Freatment)滥觞于17世纪的欧洲。当时欧洲各国普遍重视对外贸易,不允许一国给予另一国特殊权利或待遇,要求利益均沾,其内容一般为通商、航运、关税、赋税、投资、营业、居住、旅行、人身、财产及其他法律权利。


18世纪,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导致了政治条约与贸易(通商)条约的分家,并因此开始出现了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其代表是1713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该条约规定:一方保证把它给予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给予另一方。


但是,这种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一直处于沉重的重商主义阴影笼罩之下,在长时期内没有获得大的进展。从17世纪以来,伴随着国家主义的兴起,在欧洲的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指导原则,是重商主义(Mercantilism),即把积攒金银作为本国财富的储备手段,在贸易政策上追逐的目标是:奖励出口,以达到本国盈余;而贸易盈余和财富积累又是与国家政治地位和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对外贸易从一开始便是本国外交政策和活动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从18世纪直到19世纪中期以前,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并不是建立在科学的经济理论基础之上,而是作为处理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附庸而存在的。虽然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初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sth)和李嘉图(David Ricardo)的贸易自由和比较优势理论早已为处理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但是他们的卓识高见,得到人们尤其是当政人士的认可和接受,却花费了半个世纪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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