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_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2024-01-14 医疗纠纷 阅读:

为了方便百姓了解相关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对我市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生育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意外附加伤害险进行梳理,内容包括新的筹资标准、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手续、医疗待遇保障范围、垫付报销的流程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等,希望对百姓参保有所帮助。

哪些困难的参保居民可以享受高档筹资标准医保待遇?

1.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2.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3.纳入低保、特困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筹资标准补助并享受高档医保待遇。

与居民医保相关的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

(一)医疗救助范围 1.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2.本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3.本市城乡特困救助人员;4.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5.重度残疾和领取物价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比例6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80%。

(三)医疗救助次数 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负担过重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每半年救助一次。

与居民医保相关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有哪些?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7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8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90%。

学生儿童在待遇享受期,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待遇享受期 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2014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2014年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2015年度参保缴费,自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报销医药费。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享受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5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2014年度居民医保待遇,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5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儿童垫付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 在校学生儿童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由其现就读学校负责归集整理医疗票据材料,申报至学校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审核支付。

(三)毕业离校学生儿童参保问题 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按规定参加2015年度居民医保。

(四)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问题 1、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14年9月份至2015年8月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申报赔付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学生儿童毕业离校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申请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由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给付。

居民参保缴费后,需要变更信息的,手续如何办理?

已办理2015年度参保缴费结算的人员,需要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凡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向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由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审核参保人员证明材料,并报送社保分中心办理。对于未办理参保缴费结算的人员,可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同时办理变更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的,由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将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市社保中心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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