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搬迁到外省可否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2024-01-09 公司解散 阅读:

问: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间,企业搬迁至外省,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第19项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因而,对于该企业的搬迁,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企业搬迁后其生产经营实质发生变化或者如上所述经营期发生变化等,导致其不再符合原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则不但应取消其减免税,还要将以前年度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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