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转制文化企业】转制文化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024-01-09 户口问题 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四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享受转制税收优惠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根据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享受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执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优惠的起讫时间是从转制注册开始计算,注册时间必须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和其他优惠,执行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同时,享受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必须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如果不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和其他经济实体自用房产,不能享受转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转制后的经营范围必须是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从事其他行业同样不能享受转制优惠政策。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第二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转制企业还要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一是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比如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的转制企业,需持有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方案;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和非时类报刊的转制企业,需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企业,需持有上述三个部门的批复方案;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企业,需持有地方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方案。如果未能持有相关部门批复方案而进行转制的企业,就不得享受转制税收优惠。二是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还没有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转制企业,就不能享受转制税收优惠。三是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如果转制后还没有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不得享受转制税收优惠。四是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未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转制企业,不得享受转制税收优惠。五是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的十八种类型,非列举类型企业不能享受转制税收优惠。六是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转制税收优惠。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另外,根据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会保险制度的证明;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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