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申请重点税收优惠

2024-01-14 其他法律相关文书 阅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具实用意义。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按照《实施条例》规定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进行处理。

一、研发费用范围把握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不允许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

(一)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

(二)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

(三)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如提供研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作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

二、准确核算争取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条件需以“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条件,因此,并非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应积极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争取加计扣除优惠。此外,亏损企业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以扩大亏损,更多地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以后年度的所得税负担。

企业应尽量设置专门的研发机构,并在日常财务核算工作中,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分项归集,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3-6级明细科目。

同时,综合、灵活地处理各笔收入、支出的性质,使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实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目的。

三、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的区别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项目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但是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

(一)人员人工

研发人员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积金补助费,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

(二)直接投入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除仪器、设备外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及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其他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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