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有案底吗]卖淫拘留有案底吗

2024-01-05 刑事诉讼法律文书 阅读:

如果被拘役、管制过后又出来犯罪,那就是有前科,会被记录在案,很多人对此都感到很担心,担心会影响到以后的生活,其实案底不是一般人就可以查到的,对正常生活没影响。今天,小编就搜集整理了有关前科的以下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前科

科:判定、记录。前科:以前的判定或以前的记录,一般指不光彩的事情, 引申为原来的法律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认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

科学发展观

第一,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尊重人的人性、人格,把人当人来对待。前科人员也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而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说是对前科者人性和人格的否定。"一日行窃"并非"终身为贼",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完全可以告别过去,彻底新生。如果不承认前科者作为主体的人的目的,那么必定会致使其个性和才能无法在社会中得到全面发展,个人与他人、集体乃至与社会的和谐亦会受到严重影响。

和谐社会第二,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目前,前科人员在"社会之外"的大量存在以及所诱发的较高的重新犯罪率已成为威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而构建前科消灭制度,适时实行前科消灭,通过撕掉"罪犯"标签,尽力消除社会对前科者的身份歧视,为其排除新生的障碍,架起其复归社会的"金桥"。即通过对这些边缘群体基本权益与再社会化利益的保障,一方面做到社会利益协调整合,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防止前科人员重新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市场经济第三,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无形中形成了对前科者参与正常市场活动的制度阻隔,一系列资格与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以及社会的歧视、不信用使得前科人员成了社会的"局外人",无法成为市场活动的真正主体。如社会对前科人员就业的歧视、排斥,许多行业与职业成了前科人员永远无法进入的领域,对于这些行业和职业,法律甚至明令禁止前科人员得到这样的就业机会,这显然与市场规律以及市场经济的客观内在需求是不相一致的。市场经济本质在于公正、平等、自由竞争,与之相适应,刑事法律也应着力体现与反映这样的内涵,而前科消灭制度无疑正是这合理内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第四,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则是"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具体言之,行为人因犯罪而受到国家有罪宣告,承担刑责,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让其承受前科的不利后遗效果(如累犯制度),这本身就是"惩办",但如果行为人事后能够洁身自好、改恶从善、悔过自新,那么在其刑释一定期限后,自应当消灭其前科,尽早卸掉他们的精神包袱,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一面。

司法实践第五,构建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是回应司法实践呼唤的需要。虽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正面规定和承认前科消灭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前科消灭的制度实践。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的入宪,以及面临形势严峻的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浪潮,司法实践中呼唤前科消灭的内在需求日益凸显。我国司法实践中践行前科消灭比较典型和最具代表性的要数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出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以及事隔4年后的2008年1月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出台的《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前科消灭的办法,将感性的道义与刚性的法律相融合,为部分已改恶从善的前科者提供发展的空间,本身就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司法文明的大趋势,立法机关应当对此作出积极的建设性回应。

案底就是前科,卖淫被拘役也是有前科的,如果犯罪以后就要好好反省,不要对此更于怀,担惊受怕的生活,可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以上资料不足以解决您的问题,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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