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2022-01-17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阅读: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可以申请再审维权,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和再审提出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这些条件和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那么具体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新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报: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关于该条规定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衔接,涉及三个问题:

其一,关于二年的一般申请再审期间的衔接问题。根据原有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二年内提出再审申请,《决定》对该申请再审期间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为六个月。根据程序从新的原则,对于当事人就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的确定,就有必要与新法规定保持一致。《规定》对此明确为“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这样既可以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也可以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稳定社会关系,实现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的有机统一。

其二,关于三个月特殊申请再审期间的问题。《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此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对此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规定》对此种情形下的申请再审期间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不但足以起到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作用,而且又不至于出现将申请再审期间一概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而剥夺或限制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问题。

其三,关于当事人申请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第一项及第三项的情形。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对应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其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起算点与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并不一致,如果当事人在2013年6月1日以后发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下,若该事由的发现在裁判生效二年内,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本可申请再审;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可在发现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若一概依据上述“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的规定,则会出现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问题。有鉴于此,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对此也设了例外规定,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来确定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期间。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

(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的总体精神看,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间与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应是一致的。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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