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_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2020-07-20 行政论文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第35号令)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市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实行抵押物属地管辖,


若抵押物存放在两个以上区(县),则由主要抵押物存放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属特殊情况或抵押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三条 本程序所指企业动产抵押物,指企业除航空器、船舶、


车辆以外的下列财产:


1. 企业的设备;


2. 企业的原辅材料;


3. 企业的产品或商品;


4. 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第四条 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登记当事人提供的主合同、


抵押合同、抵押物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工作,应于受理的次日起


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若抵押物与抵押人不在同一区(县)时,


为防止抵押物重复登记,登记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情况,


向抵押人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其它各种表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及印制。


第八条 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办理登记的,


登记机关应依法注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处予罚款。


第九条 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


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逾期不办理的应依法处予罚款。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_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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