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老人过马路]扶老人时应怎样保护自己

2021-11-29 热点 阅读:

面对扶老人热点问题,我们以后看到类似的情况该不该出手相助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扶老人时应怎样保护自己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救助前建议做好取证

“老人跌倒不急于扶起,有条件时先电话咨询急救医生,再进行早期处置,避免二次损害。”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肖升东律师表示,看到老人跌倒,一定要救,当事者要认真观察老人的情况,有条件时先电话咨询急救医生,然后再进行早期处置。根据卫生部公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如老人意识清楚,救助者应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人到医院或打急救电话,并尝试呼救看看附近有没有医疗专业人士。

肖升东律师表示,结合社会现实,在救助摔倒老人之前,可参考医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举证倒置”制度,在救治前要做好取证。在帮扶跌倒老人时,可以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或者是寻求第三者的相关信息,留作证人。只要信息完整,事件的真相就可以完全还原,救助者才能摆脱遭遇被诬告的可能。

“除人证外,还应拍摄记录施救过程,可以作为日后维护权益的证据”肖升东说,除了寻求人证外,还要尽可能保留物证,利用手机、数码相机等摄影器材,可以拍摄照片,留下现场原状,或者是拍摄视频、录音等留下施救的过程,并记录证人联系方式。或者可以留意事件发生的现场,周围有无摄像头等监控设施,也可以当做日后维护权益的证据。只有这样,救助者在自己举手之劳之外不会有更大的风险。由于信息对称,被救助者也无法将责任转嫁给救助者。

只有证明确有侵害行为,才能担责

肖升东律师表示,现行法律证据规则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负担原则。一旦救助者被诬告,首先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讹诈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证据来。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双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证据有更强的证明力的案件中,直接推定救助者不是肇事者,要证明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证明责任由受救助者承担。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公平责任,而应当认定救助者无责任。

虽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将该条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导致施救人没有过错、或被救人不能证明施救人有过错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求得部分赔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施救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援引民法通则第132条作出由被告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也不得强迫被告接受调解。

“当事人不要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那是被救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从司法程序上看,双方就争议事实皆不能证明而导致‘事实不清’的,摔倒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接受救援者状告施救人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被告(施救人)有过失;(2)自己有损失;(3)被告实施了侵害行为;(4)侵害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能赢得诉讼获得赔偿。如果接受救援者(原告)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中有一个不能举证证明,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肖升东表示。

肖升东律师表示,“扶老人被讹诈”等不断被大规模的报道后,也会形成对恶意碰瓷的客观鼓励。某些人预期自己只要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在救助者没法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情形下,极有可能让救助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诬告之所以时常发生,是因为获得赔偿的几率很高,而承担的责任与道德成本却很低。法院处理的结果常常是以“莫须有”的姿态,勒令救助人赔付部分甚至全部医疗费用。而对于白发苍苍的老人们犯下的错误,人们更倾向于宽容、谅解,肖升东律师表示社会应该让恶意讹诈者得到应有的惩处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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