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有亲属关系】工程审计人员违法审计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2-11-28 工程建筑 阅读:

在工程审计当中,有时候会发生工程审计人员违法审计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工程审计人员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今天,小编为您整理了“工程审计人员违法审计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形式

审计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对违反《审计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的何种处理方式。亦即违反《审计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接受何种法律制裁。《审计条例》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适用的违法处理形式,有罚款,行政处分,刑罚三种。这是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是由我国行政法规、刑法分别规定的。

一、罚款

罚款是对违法者的一种经济处罚,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付一定数量的款项,以示对违法者的处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上的一种手段或者方式,完全不同于刑罚上的罚金。刑罚上的罚金由刑法规定,是刑种之一,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并由其强制执行。而罚款则由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执行。因此,罚款与罚金有性质上的区别,在概念上不能混同。

二、行政处分

我国对行政处分,规定了以下两项法律制度:一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纪律处分;一是对企业职工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政处分。这两种行政处分制度,有严格的区别,在适用上必须分清。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根据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暂行规定》的违法失职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所给予的一种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以后,也可以免予纪律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刑法,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评以后,免予处分。

纪律处分,由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国家监察机关管理纪律处分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实施:

1.国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时候,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2.国家监察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交议的纪律处分的案件,应当负责审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3.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各部门有关纪律处分的争议,可以进行评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4.国家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纪律处分的控告、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复议或者复查,并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对企业职工违反法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行政处分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企业职工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或者规章制度行为,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一种处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指的企业职工,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对于在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则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以下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罚款。

三、刑罚

刑罚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必须受刑处罚的一种制裁。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只能由人民法院严格根据法律来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一)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附随于主刑处罚犯罪人的一种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

(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审计法》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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