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彩礼返还浅析

2021-03-02 婚姻家庭 阅读:

  “六礼”中的纳彩俗称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子要想娶他家女子为妻子时便要向女方家下聘彩礼。彩礼的多少要看当地的风俗习惯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决定,但一般数额较大,有的家庭甚至为此举债,现实中也存在以结婚要彩礼为名的诈骗。鉴于此,妥善处理彩礼返还案件关乎稳定,社会和谐。


我国目前的关于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结婚不成彩礼如何处置做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关于返还财礼是否受当事人过错的影响,民间的做法和法律的规定是不相同的。当前许多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对彩礼返还的做法是:如果男方悔婚,则不能要回彩礼。女方悔婚则应将彩礼退还男方。也即彩礼的返还受过错影响。而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返还彩礼不受过错的影响。该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因为给付和收受彩礼既然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行为,就应适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问过错的有无。当然彩礼之债因与婚姻关系紧密相关,所以具有特殊性,我国合同法和婚姻法对此的规定,都比较粗浅急需完善。笔者认为对于彩礼返还问题的解决,在以《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的以不返还为原则,以返还为特例的基础上,也应注意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因为婚姻不成本身对无过错一方是有损害和伤害的,不但在时间、精力、财产上有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名誉上也可能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彩礼返还中也应适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彩礼的返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因其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很大缺陷。


我国今后的彩礼立法完善初探:

   一、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彩礼返还的主体。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时候涉及两个家庭。就给付的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男子一方),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一方亲属的给付,因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操办婚事应是天经地义的事,故多是男方父母筹资给付彩礼。从接受的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所为的接受(女子一方),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一方亲属的接受,现实生活中多是男方找的中间人或是媒人交给女方的父母。从这些彩礼的用途来看,有的是用于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家庭生活,有的则被接受一方的家庭全部使用,也有被接受一方的家庭购买了嫁妆后,其余的被接受一方的家庭所用。那么在返还的时候,如果是当事人之间所为的给付,应当列当事人为诉讼主体。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的父母给付和接受,在按习俗举行婚礼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下,同居前一方(一般是男方)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同居生活后,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直接由彩礼的实际收受方返还,此时彩礼返还的主体是彩礼的实际给付方和收受方。因为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实践中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在解决彩礼纠纷的诉讼中则可以列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为彩礼返还的主体,也可以列同居关系的当事人的父母为彩礼返还的共同诉讼主体。在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不久便起诉离婚的情况下,结婚当事人可以作为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结婚当事人以外的人,也可列为彩礼返还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如男方起诉,则可请求法院判决与女方(被告)离婚,同时请求女方与第三人(女方父母)共同返还彩礼。如女方起诉,男方则可向法院申请追加为第三人,一并解决彩礼问题。也可在判决离婚后,由男方另诉女方和女方父母为彩礼返还的共同诉讼主体。笔者认为,处理婚姻彩礼问题既要保护女子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借婚姻骗取他人彩礼的现象发生。扩大婚姻家庭中彩礼返还的主体范围对解决彩礼返还案件中女方下落不明,而收受彩礼的女方的父母拒不返还的现实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及时、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二、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彩礼返还的数额。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虽然对婚姻不成时,彩礼给付方的返还请求权予以了明确,但对彩礼具体返还时,应予全额返还,还是酌情返还的问题却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分歧。笔者认为应分情况对待:首先在按习俗举行婚礼后没有登记结婚的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予全额返还,因为此时男女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彩礼也未转化为共同生活用品,而且其折旧和消耗也不大,此时全额返还比较易于操作。但按民间习惯或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男方存在过错时,并考虑举行婚礼后对女方精神及名誉上损害情况可酌情减少。其次、在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予全额返还。但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存在过错时,并考虑举行婚礼后对女方精神及名誉上损害情况可酌情减少彩礼返还总额。在按习俗举行婚礼且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的情况下,这也是所谓的闪婚现象,对此则应当结合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的用途去向、有无子女等具体情况,酌情返还。因为此时,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了,彩礼可能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的日常生活,比如用于抚养子女,用于平时共同的日用消费。而且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也相应的作出了一些付出在这种情况下,对彩礼予以全额返还的,显然也有失公平。婚后生育子女或所收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综上,彩礼问题与人身关系和社会伦理关系等方面密切联系,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它看作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在实践中应综合各种因素,妥善处理。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彩礼返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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