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医院_因医院的疏忽导致孩子感染乙肝能否要求医院赔偿

2021-03-01 医疗纠纷 阅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母亲是乙肝携带者,但是孩子出生时由于,医院疏忽未给孩子注射乙肝球蛋白做乙肝阻断,现在孩子23天大,检查已经感染乙肝,请问医院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吗?我可以起诉吗?起诉的话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可以获得这样的赔偿?


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侵权行为归责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才会承担责任。义务是认定过错的前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遵守诊疗规范的义务,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你当初入院的时候 就已经向院方说明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特殊情况,那医院就是存在过失的,可以起诉,起诉时只需将事实陈述清楚,证明医院确实没有给孩子注射乙肝球蛋白做乙肝阻断。


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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