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刑事被害人可以随时提出民事诉讼

2020-12-16 法律顾问 阅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根据以上规定,就把刑事被害人(自然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限制在两个阶段,一是,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显然,这两个阶段提起诉讼都是建立在刑事审判的基础上的。

在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是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的。例如,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在逃等原因而长期不归案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无法进行,那么,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也由于其依附性而无法提起。此时,被害人因为生活困难急需医疗等费用,需要民事赔偿的迅速救济,但却无法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明显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对其明显构成社会不公平,造成信访案件的发生,对构建当前的和谐社会产生了不稳定的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是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是必须进行的。而刑事被害人是否要求被告人的民事赔偿,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被害人自己意识决定的,也就是被害人自己具有选择是否诉讼的权利。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同《刑事诉讼法》是同阶位的法律,刑事被害人完全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否则,就会出现《民事诉讼法》低于《刑事诉讼法》的错误观念,造成我国法律位节的错位。因此,应当尊重刑事被害人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应当赋予刑事被害人具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选择权。允许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以此,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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