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法]税法视野下反倾销税性质微探

2020-10-08 经济犯罪 阅读:

【摘要】作为一种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虽然附加于关税,但其与关税功能存在很大的区别,本质上属于救济手段。反倾销税具有临时性特征,寓于税法基本原则要义。反倾销税的征收具有可以追溯性,但它不同于法的例外溯及力,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与期限。

【关键词】关税;反倾销税;救济手段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反倾销税作为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在正常的海关税和费用之外的一种关税或附加关税。在传统竞争法的视角下,反倾销税的性质比较简单,一般定格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一种手段或者措施上。但是如果从税法视角来研究反倾销税,其性质变地相对复杂化。全面认识反倾销税,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法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的反倾销工作也将有极大的裨益。

一、反倾销税性质分析

(一)传统观点阐述

关于反倾销税的性质,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反倾销税为“非关税壁垒”,其属于非关税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之一。 另一种观点认为反倾销税是“由进口国在正常关税和费用以外征收的一种特殊关税或附加税”,其理由主要有四点:第一,反倾销税是针对进口产品的;第二,反倾销税是特别的附加税;第三,反倾销税的征收机关是海关;第四,反倾销税的发展历史确立了反倾销税为进口关税的地位。 从我国目前相关理论著作所表达的观点倾向来看,大部分学者持第二种观点。

(二)经济调节理论之深化——反倾销税的救济本质属性

经济调节理论是税收重要依据之一,其基本要义是: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是不完善的,单纯依靠市场无法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应该合理的介入经济活动,运用税收等工具来完善市场机制,调节国民收入与财富的分配,促进社会总供求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因此,调节经济是税收的重要职能。

关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它一开始是以最方便的财政收入手段出现的。但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化,关税逐步衍生出一种新的功能即保护功能。所以现代税法理论一般根据课征的目的为标准将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所谓保护关税是着眼于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和本国经济发展而征收的关税,它是税法经济调控职能的重要表现之一,具有事前的庇护性质,即通过对外国的商品普遍征收关税的办法来抵消外来商品的相对竞争优势,实现对本国相关行业的保护。关税保护功能理论滥觞于整个重商主义时代。英国重商主义的先驱托马斯?孟在其《美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极力主张:为了保护国内工商业的发展,对输入本国的外国产品应课征高额关税。 法国重商主义代表柯尔培尔在担任财政大臣期间,极力推行保护关税,实行奖出限入政策。从这些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关税本质上属于一种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也正是因为如此,当一个国家的关税过高或者已经实质上建立了关税贸易壁垒,那么它往往受到利害关系国的关税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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