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线城市有多套住房]一套住房竟然4次抵押

2020-07-21 抵押担保 阅读:


房产抵押,以何为准?一套可执行房产,4个请求法院查封抵押房产的债权人,该谁受益?债务该如何清偿?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抵押担保借款纠纷案引起当事人疑问:房产重复抵押是否有效?法院、房产所到底谁说了算?


1997年8月21日,太谷县跑运输的张铁安托熟人张三娃找到翟忠林,说愿以自己坐落在县城小南街50号的小二楼作抵押借款13.5万元。翟忠林同意了。


1998年合同到期后,翟忠林多次找张铁安要钱未果。1998年9月间两人到房产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张铁安无钱交纳税金而作罢。1998年9月26日,张铁安给翟忠林写下保证书,请求翟忠林宽限一段时间,否则“按合同执行,把小南街50号的房产权过户给翟忠林。”第二天,张铁安却背着翟忠林又以房屋作抵押与太谷县双龙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双龙公司)订立了一份拉生铁的协议。


1999年元月18日,双龙公司以张铁安欠款不还为由告到太谷县人民法院经济二庭,经济庭当即查封保全了张铁安的住房。翟忠林闻讯后向太谷县法院经济一庭递交了起诉状。没多久,太谷县法庭经济一庭、二庭分别作出了判决。经一庭下达的判决书称,张铁安应偿还向翟忠林借的13.5万元,如不能偿还则应用房产作抵顶。经二庭下达的调解书也判双龙公司胜诉。同样一个被告,同样一个抵押物,法院该如何执行呢?山西民星律师事务所的杨龙认为,根据《担保法》第35条规定,遇到房地产重复抵押的情况,只要所抵顶的款额没有超过该房地产的实际价格,并且办理了抵押手续,都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清偿债务时,应按抵押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同一时间的,应将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应按比例分配。


然而,太谷县法院执行庭没有理会《担保法》,采取了自己的一套做法。就在双龙公司、翟忠林将张铁安告到法院时,太谷县工商联会员储金互助会(下称工商联)和太谷县居民渠玉生也起诉了张铁安。因为张铁安在向翟忠林借款的十几天前就向工商联抵押房产借款5万元整,并到房产部门登记后公证,法院审查后发现工商联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渠玉生则是在1998年6月才将2万元借给张铁安,张抵押的是现有住房翻新前的房产证,虽到房产部门办理过他项权证,法院认为也不妥当。所以法院得出一个结论:从抵押手续来看,翟忠林没有办他项权证、工商联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渠玉生用的旧房产证均不完善,双龙公司虽然没有去过房产办,但在法院办理了房产查封保全手续,手续只有双龙公司完善。那么,翟忠林当时为啥没有办理他项权证呢?据太谷县房屋发证办出具的一份证明称:太谷县办理抵押贷款他项权证是1998年4月才开始的,而翟忠林1997年借款给张铁安则是1997年8月的事。法院在认为只有双龙公司抵押手续最完善后,于1999年10月15日下达裁定:“将被执行人张铁安座落在县城小南街50号的一套楼房变卖抵顶给申请人——山西省太谷县双龙钢铁有限公司侯润生所有。”而在此前,太谷县法院判决翟忠林胜诉后,执行庭有一份询问翟忠林之妻的笔录,翟的妻子明确表示:“没有钱就要房子。”然而,太谷县法院得出了一个结论:翟忠林不同意要房。太谷县法院委托太谷县物价事务所对张铁安的房子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8.51万元。法院说,因购买者出价太低未能“变卖”出去,而双龙公司愿意用此房折抵张铁安的欠款,并愿意将超出其标的外之款退回法院,所以房子顺理成章就归了双龙公司。法院从双龙公司退回的款中扣除各项费用后,余额按欠款的多少予以分配,翟忠林分配到3万元。翟忠林满腹怨气,四处奔走呼号。太谷县工商联常年法律顾问孟红涛告诉记者,曾有人愿意出20万购买此房,法院就是不肯卖,反而以18.51万元给了双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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