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3月20日,乙公司、丁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丁公司以其拥有的评估价值1,900万元的房地产为甲银行发放给乙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抵押权人签章处由甲银行的分管行长郭某签名并盖有甲银行公章,抵押人签章处由丁公司的副董事长张某签名并盖有丁公司公章,债务人签章处由乙公司的董事长程某签名并盖有乙公司公章。该合同所约定的抵押事项于同年4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银行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同年4月1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银行发放给乙公司的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向甲银行提供了有7位股东签名的同意保证的《股东会决议》。同年4月2日,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5日至2008年4月4日,合同还对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并明确约定该合同项下借款以上列《抵押合同》项下的房地产抵押担保,还以上列《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4月5日,甲银行依约向乙公司发放了人民币贷款1,000万元。2008年4月4日,贷款到期,乙公司仅偿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自2008年2月23日以后的利息均未偿还,丙公司未依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丁公司亦未依约履行抵押担保责任。
丁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日,该公司的《公司章程》、《成立合同》、《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名单》载明:其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张某代行其职权;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会议必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方能作出决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负责并主持;其董事会由董事长李某、副董事长张某等9位董事组成,公司的日常工作由副董事长张某主持。
丁公司在《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处签名的是当时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董事长张某;公章是丁公司财务部经理通知办公室主任加盖的;《抵押合同》所涉抵押登记是其办公室主任同乙公司、甲银行的经办人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的。
甲银行在同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在同丁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前,对丁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记载时间为2007年3月16日)进行了审查。该《董事会决议》同意用丁公司的上列房地产为甲银行发放给乙公司的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及实现该债权的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加盖了丁公司公章,其董事签字处分别是手写的张某等七位董事的名字,七位董事的名字同丁公司留存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董事会决议》与《董事会名单》中的七位董事的名字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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