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非法行医的处罚|非法行医认定及处罚

2020-07-07 医疗纠纷 阅读:

“非法行医”认定及处罚


问题一: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但未办理变更手续如何处罚?


1999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但在2004年《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针对上述对医疗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而变更执业地点行为处罚规定之间的“冲突”,应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按照后者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所以,对此违法行为,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进行处罚。


问题二:医疗机构内部已核准科室因业务需要变更至其他地点,但仍以原医疗机构许可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如何处理?


根据1998年11月19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执业医师法》要求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所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此外,2001年3月29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强调: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点以外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所谓“医疗延伸点(站)”,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其设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由此看,医疗机构内部已核准科室因业务需要变更至其他地点,如果与原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统一管理的,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如与原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实施管理的,则应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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