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亲属之间如何分割死亡赔偿金

2020-05-26 交通事故 阅读:


目前交通事故日益增多,随之带来的是因事故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于获得的各项赔偿如何分割的争议,尤其是在农村,丧偶儿媳(女婿)与丧子(女)父母之间因为利益是各自存在的,对赔偿款的分割的争议演变的更加激烈。


日前,海安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一女因事故死亡,其丈夫将获得的五十余万元的赔偿款仅同意给付岳父母四万元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岳父母讨要其他赔偿款未果后,起诉女婿外孙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纠纷。


原告张某、孙某系张某某的父母,被告刘某、刘某某系张某某丈夫和儿子。2008年10月份,张某某在厦门市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事故双方达成协议,由事故另一方赔偿张某某的亲属因张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30060元、丧葬费14478元、扶养费84405元、处理人员误工费2250元、住宿费3600元、交通费3000元、电动自行车车损1500元,计539293元。同日,上述赔偿金被刘某领取。后刘某以仅得赔偿金468000元,而张某、孙某仅应享有扶养费31500元,其余赔偿金均归刘某某作为唯一继承人享有,而仅给付张某、孙某人民币40000元,同时拒不分割其余赔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和丈夫、子女依法享有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赔偿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由特定的赔偿权利人,即死者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享有,张某、孙某应当享有的生活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为31511.2元,其主张31511元合理有据。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是死者在死亡后由赔偿义务方给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费用,其一般由赔偿权利人均等享有。张某、孙某有权要求与被告刘某、刘某某分割死亡赔偿金,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原、被告在失去亲人后因分割赔偿金发生纠纷,本应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但被告刘某在领取了实际的赔偿款后仅给付两原告40000元,并以刘某某是唯一继承人为由占有其余赔偿款拒不给付两原告应有的份额,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致使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解决,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刘某某给付原告张某、孙某因亲属张某某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中的死亡赔偿金215030元。二、被告刘某、刘某某给付原告张某、孙某因亲属张某某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1511元。上述一、二项,合计246541元,扣减被告刘某、刘某某已给付的40000元,被告刘某、刘某某尚应给付原告张某、孙某人民币20654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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