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条文|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2022-11-27 经济犯罪 阅读:

为了保护广大社会人民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根据公益诉讼的标的不同,公益诉讼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那么,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即原告)突破了民诉法关于原告主体的一般规定。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法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民诉法作为基本法仅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到某类案件则是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权组织方能作为原告起诉。现行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规定的原告主体主要是法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法定的有关“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等。但一些地区、一些法院在司法探索中,在案件范围和起诉主体上都有突破。一些机关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也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并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如编入法律教材的“方城案例”。方城县某镇工商所经该县工商局同意,将其坐落在该镇的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村民汤某。方城县检察院了解此事后认为,该片土地及房产属国家划拨给工商所办公用房产,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遂委托县土地局、国资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12万余元。方城县检察院认为,工商所的出售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万余元,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后该案胜诉,在当时产生了较大影响。该案发生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可以说首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之先河。还有的地方以民政机关或其下属单位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如前所述的救助站。2015年1月20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今年是司法体制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对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一批难度大的改革项目,要组织研究论证,早日形成改革的基本思路。”由此可以想见,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将逐步确立。笔者认为,这是与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定位相联系的。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就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种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典型的公益诉讼性质。由此我们可以期待,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起诉主体将更加丰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会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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