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报表|企业所得税报表下载要收费吗

2022-06-25 破产清算 阅读:

当下社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每个人在一定情况下都有缴纳税收的责任,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方式。那么,企业所得税报表下载需要交费吗?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报表下载要收费吗

不需要。国税,地税年报在当地省国税.地税网站中软件下载专区中可以下载,安装在电脑上就行了。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实施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的扣除比例,同时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不再强调单位价值量和残值比例的最低限,有利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得到及时、足额补偿,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也就是说,新税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支出的力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是有利于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有利于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世界银行研究报告认为,税收优惠是外国投资者考虑较少的一个因素,透明的税法和非歧视性政策等更加重要。国际经验表明,我国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才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铂略咨询于2012年12月举办了该办法的前瞻会议,向会员宣讲该办法中可能出现的原则。

以下原则可能会出现在未来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

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一)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目前减轻纳税人办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应尽量减少备案,而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二)合理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所谓的“合理”对于税务机关的操作空间比较大,而对于纳税人就比较难把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在刚成立时往往会将折旧年限拉长,以减少当期的成本和费用,不然可能当年的税收都不能弥补亏损;而在盈利时,就将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变大,成本增加,纳税变少,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进行调整。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财务软件,应该是记入当期费用还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是十年以上,而财务软件又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如果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到两年,但需要进行备案。

(三)时效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文意思类似,以前年度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并且已经在税前扣除,因政策变更需要对以前的东西进行调整,例如2014年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的是2013年,就调整2013年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的,就将当年的亏损额进行调整,将来在弥补的时候做适当的变化;如果已经多缴纳了税金,不能退税,只能在未来的年限内抵税。

(四)可追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以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追补的年限,按照现在的规定一般是五年以内,而在讨论稿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给了一个框架。

(五)一致性: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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