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持民事调解书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22-04-18 离婚 阅读: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候,是需要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的,有些抵押权人不同意登记,但拥有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那么持民事调解书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能。涉案房屋系按揭购买,该房屋上设有限定物权即抵押权,在抵押权未消灭的情况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只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办理房屋登记还需提交其他材料。特别是在房屋设定抵押的情况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否则,房屋转移不能办理。

如果说上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不能对抗物权法第二十八条,那么,同是物权法,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一条比较,是针对抵押物物权转移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第一百九十一条。实际上,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正是配套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最后,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时,应考虑到抵押权人的权利,并在民事法律文书中予以表述,限定相关当事人只有在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后,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减少类似本案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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