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的房屋能买吗

2022-01-16 房产纠纷 阅读:

现在在很多城市还存在着一些棚户区的情况,国家为了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时切实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针对棚户区改造,出台了相关意见,那么改造后的棚户区房屋可以买卖吗?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房屋能买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建议不要轻易购买这类房屋;房产的认定是以权属登记为准的,也就是名字是谁的,谁就是所有权人。

除了一手商品房的购买之外,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交易过户时,需要具备房产权证,简单的比方:合法的商品,买来之后,才有保障。这类房产,是针对特定人员的。

如果可以办理房产证,那也是办理到第一任房东的名下,中间不管转多少手,也要等第一任的房产证办好之后,才能凭买卖合同过户给最后购买者。

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屋能否私下买卖

【案情简介】

2008年,某市对一大型棚户区进行改造,郭某原居住的单位平房也被拆迁。根据安置协议,郭某将在原址开发的某小区获得一套新房。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具体安置办法是,开发商将开发后的若干套房屋集中交付郭某工作单位,由单位进行内部分配。因郭某早年已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现无力支付安置房房款,遂将尚未开发完工的安置房(当时还不知道具体位置)协议卖给李先生,李先生以郭某名义支付购房款后,另付郭某现金2万元。2009年5月,郭某新房到手却反悔,拒绝向李先生交付房屋。李先生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截至庭审结束,郭某因政策原因,仍未能办理房产证。

此案在法院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买卖合同无效,郭某退还李先生所有款项,并额外补偿现金1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郭某因棚户区改造所获安置房能否私下买卖?或者说,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郭某须向李先生交付房屋;如果无效,则房屋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对郭某这套安置房的性质作一分析:

郭某此前所住的棚户区房屋,系其工作单位早年所建的简易平房,由单位分配给郭某居住。也就是说,郭某对该房屋仅有居住权而无所有权。而从市政府对本次改造的要求上看,新房安置仍是针对郭某单位进行的,郭某仅是从其单位经二次分配才能取得新房。至于开发商与郭某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应理解为市政府的便民措施,意在确保棚户区原居民日后能住进新房。由此可以看出,郭某对新房仍然只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的——郭某现无法办理房产证,主要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那么,对该房屋进行的买卖,其效力如何呢?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效力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同时在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这两部法律放在本案中,都可以理解为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是禁止买卖的。本案法院也是基于这一法理,调解为“双方所立合同无效”。这也是目前法院对该类案件最常见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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