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老太_老太捡LV拾金不昧拒报酬,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谁承担

2021-12-05 债权债务 阅读:

拾金不昧历来是传统的美德,这样的精神值得提倡,拾得者是不是可以获得报酬,近日,有老太捡LV拾金不昧拒报酬,那么,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谁承担?下面,就让小编用一则案例来告诉你吧!

【案情简介】

3月30日上午8时许,一位老太太拎着一只黑色包,看上去很精致,打开一瞧,发现里面还有不少值钱的东西,有好几千元的超市卡等!老太太心想,失主一定急得不得了,于是她急匆匆地走进茶山某社区警务室。她告诉民警,其在小区捡到一只包,里面有很多值钱的东西,请民警帮忙还给失主。

民警发现,这个LV包里有身份证、数张银行卡、4000元超市卡、名片等,民警随即拨打名片上的联系电话。不一会儿,一名中年男子来到警务室,男子称自己姓张,包是他丢的,今年2月份刚买。包是限量款,价值5万元。张先生握着民警的手连声致谢。

民警告诉张先生,他应该感谢老太太,是她捡到了送过来的。张先生一边称谢,一边拿出2000元作酬谢。老太太连连摆手,婉言谢绝。

【法律解读】

无因管理花费的时间或财物可以要求受益方承担。

拾得遗失物,遗失人并没有丧失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予以返还,否则构成侵占行为。对于拾金不昧的拾得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遗失物保管维护费)有权要求。对于报酬,除非遗失人发有悬赏广告或遗失人资源赠与报酬,拾得人无权要求报酬。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律约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付必要的费用。本条规定无因管理的效力,管理人不得要求本人支付报酬,只可要求偿还必要费用。必要费用的范围,认定是否为必要费用,应当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

拾得遗失物为例浅议无因管理无报酬请求权,以自然人拾得遗失物之后尽了善良管理义务时适用无因管理一般原则,当然没有尽善良管理义务之时,当然没有请求支付必要管理费用,当所有权人向其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返还请求权之时,此时的善意无权占有人转化为恶意之无权占有人,区分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的焦点在于占有的基础为何。

当拾得遗失物之人是善意占有人之时,在寻找物之所有权人,所谓‘所有物在呼叫所有人’善意管理人必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当所有权之人向其主张返还原物之时,后果是善意的无因管理之人只仅仅拥有一个必要的费用请求权,但是当所有权人不支付必要的费用之时,善意无因管理之人无法定留置的权利,根据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的相关要件中我们可以得知留置的前提是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所有权人基于所有人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返还请求权之时,所有人基于的是物权请求权,而当善意的无因管理之人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请求权时乃是基于债权请求权,既然一个是基于物权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债权请求权。两者当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当所有人不支付必要管理费用之时不能适用留置权相关之规定,而且善良的无因管理之人的占有基础丧失,原来的善意占有变为如今恶意占有之时,无因管理之人必然要返还遗失物。当时并不是说无因管理之人必须就要吃‘哑巴亏’,其依然可以基于对于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要求遗失物之所有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当遗失物之所有权人无正当之抗辩理由抗辩请求人之请求权时,必要费用之请求权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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