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多了钱]银行卡在身钱被多次盗刷,储户怎样维权

2021-12-02 银行 阅读:

全国各地频频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案件,面对如此猖狂的犯罪分子,储户应该怎么办?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银行卡在身钱被多次盗刷,储户怎样维权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手机、银行卡均贴身携带,且没有丢过,却被他人在异地银行ATM机取现或在商场盗刷,近年来,浙江温州市民接二连三地摊上了这样的“倒霉事”,涉案金额从几千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记者调查了解到,2013年6月14日,乐清市陈女士的银行卡在厦门被盗刷207.95万元;2014年2月27日,瓯海张女士的信用卡在市区一商场被盗刷7000元;3月19日,吴先生的银行卡在江苏被盗刷22万元;12月21日,小张的银行卡在深圳被盗刷1万元……

不止在温州,2014年8月下旬以来,绍兴市柯桥、柯岩、华舍等地派出所接连接到20多起银行卡被盗刷的报案,损失少的几百元,多的达数万元。

柯桥市民卢女士就是受害人之一。8月26日凌晨2时许,她的民生银行卡被人盗取了近5000元,当时她还在睡梦中,到早上8点起床上班时,才在手机上看到银行短信提醒,她赶紧打电话冻结了账户。经查询,钱是在台湾被取走的,授理机构是财经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但查不到具体的取款地点。

卢女士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一直带在身上,根据8月份的银行对账单显示,最近一次消费是在柯桥某超市消费了65元钱。

民警梳理了所有受害人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发现被盗刷的银行卡有个共同的特点:他们在同一家超市有过消费记录。

最终警方查明,该超市收银员许某通过非法购买的银行卡采集器,在工作时采集到上百人的银行卡信息,许某在顾客输密码时偷偷记住密码,顺利复制银行卡并取走账户内存款。

类似情形还发生在宁波北仑,张某和刘某用假身份应聘进大润发超市做收银员,用网上买来的“黑盒子读卡器”大量复制刷卡顾客的银行卡信息,同时偷看密码,随后在网上找人根据这些信息克隆银行卡,共伪造银行卡40多张。克隆卡到手后,两人便离开超市,辗转各地盗刷卡中的资金,直接在ATM机上取现或转账,盗刷金额36万多元,直到被警方抓获,最终二人均被法院判刑五年。

储户起诉银行索赔

回忆起银行卡被异地取现16笔的事情,58岁的温州市民任先生仍觉得匪夷所思,与银行交涉未果后,他一怒之下起诉发卡银行,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现金以及相关的手续费38404元。

原来,去年元旦,他贴身携带的银行卡被人在广西南宁的ATM机上取现共计38000元,光手续费就要404元。

“那天晚上,我在温州大剧院看演出,也从没去过南宁,银行卡一直贴身保管,从来没有告诉别人密码。”任先生在1月2日凌晨报警,尔后向银行拨打电话口头挂失。

2014年4月15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银行代理律师答辩称,异地交易记录并不能证明其银行卡款项是被盗取的,任先生没保管好银行卡,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任先生的借记卡在异地发生交易,且交易时任先生及借记卡都没有离开温州,发卡行没有尽到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而判决银行赔偿任先生损失38404元。

2009年以来,苍南法院就相继判决了6起银行储户合同纠纷案,均因银行卡被异地盗刷引起,最终法院都支持了储户的索赔请求。

苍南县龙港镇叶女士就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她的银行卡被异地取现11800元,她主张发卡机构未能识别伪造银行卡,造成其持有银联卡被盗刷,已构成对储蓄存款合同违约,法院最终判定全额赔偿损失。

但在吴先生起诉中国农行温州瓯海支行一案中,吴先生并未能如愿获得全额赔偿。经办案机关查明,犯罪人利用伪卡窃取吴先生账户存款51000元,但由于犯罪人使用的交易密码正确,银行主张不排除吴先生对密码保管不善的可能。瓯海法院支持了银行这一主张,认为不排除吴先生在使用该卡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信息及密码泄露,故由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主张合同违约责任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法官叶珺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在实践中,储户存款受损有三种方式可以挽回损失。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侦查、审判程序追赃。二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三是向储蓄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银行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叶珺告诉记者,主张侵权责任,首先要明确侵权人;其次要提供损失具体金额的证据,即银行单据,储户一般可以向银行申请调取银行单据,包括财产走向的流水单,交易对方的账号、名称。交易对方一般即为侵权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交易对方的侵权,要求赔偿损失。

记者在案件梳理中发现,储户往往采取最多的救济手段是向银行主张合同违约责任。

“储户与银行是储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存款减少是银行卡问题还是密码问题,是储蓄合同纠纷的关键点,也是明确储户和银行责任的判断点。”叶珺分析说,银行或其自助设备不能识别克隆卡造成储户损失理应承担责任。判别银行责任的大小在于储户对密码的保管责任。如果储户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存款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储户已按常人正常的方式保管密码,但密码仍被他人以非常手段获取或者通过银行设备试出银行卡的密码;储户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储户已经尽到普通人所能尽之办法保护其存款安全,即储户已经履行了储户合同的义务。

银行提供的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叶珺说,“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除外。”

信息泄露谁来担责

盗刷案件频发,暴露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个人信息泄露。那么,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谁来为此担责?

宋先生是苍南县金乡镇人,同样因银行卡被盗刷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犯罪团伙通过泉州车站的小广告购买相关信息,伪造宋先生的身份证到温州一家农行网点充磁,充磁成功后,将宋先生的账户存款全部转至其伪造并充磁的银行卡上,由此认定并非宋先生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信息,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客户数据泄露现象日趋严重,甚至在网络上形同“赶集”被公开贩卖,加剧了银行卡被盗刷风险。

在杭州联合银行42名储户银行卡被盗案中,西湖警方调查发现,该案嫌疑人通过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以高息诱骗储户存款,随后盗取储户存款,从而收取利益。目前,5000万元赃款已被追回,剩余缺口部分由银行先行垫付。

北仑法院法官曾建东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早已引起法律界和国家高度重视,但在银行内鬼倒卖、合作公司信息共享面前,客户数据却产生了如此严重泄密后果,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未执行落实到位。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部分从业人员触碰道德和法律底线,而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的保密义务监管也存在较大漏洞。另一方面由于此类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受制于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的客观现实,受查处制裁为之寥寥。”

曾建东认为,要落实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保密义务,保护客户信用卡数据等秘密,关键还在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金融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保密义务监管,在信息的获取、流转、保存过程中严密信息保护,从源头上扎牢篱笆。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查处的主动性,注重利用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犯罪事实、固定证据、查处违法犯罪人员。因客户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客户无过错的,应由金融机构承担责任,在结果上厘清责任。

“目前尚无对盗刷银行卡民事追责的法规规章,亟需信息安全相关立法。”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觉明认为,实践中,持卡人对是否被盗刷举证相对困难,作为强势方的银行往往以此推卸责任甚至单方面推给犯罪嫌疑人,法院应强化银行举证责任,银行因未履行安全审慎义务而应承担责任。

银行卡攻略

刷卡消费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储户该如何维权?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觉明为此支招说,首先应固定“盗刷当时自己不在盗刷地点”的证据,立即在离自己最近的ATM和特约商户刷卡,也可以去就近住宾馆,并取得消费凭证;立即向发卡行挂失止付,以避免扩大损失;立即报警,通过公安机关侦查明确责任方;通过和银行协商或诉讼方式果断维权。此外,储户也应在领用银行卡或信用卡的合约上注明凭密码和签名消费,并明确单次消费上限金额,以最大程度预防盗刷风险。

储户又该如何防范银行卡被盗刷?温州市新桥派出所教导员黄建谊介绍说,刷卡消费时要确认是不是银联POS机;不要随意将银行卡交给营业员代刷,保证银行卡在视线范围内;输入密码时要用手或者物体进行遮挡;另外,尽量避免在非正规的商铺刷卡消费,以防犯罪嫌疑人趁事主刷卡消费时盗取资料。

黄建谊提醒说,在ATM机取款时,要注意观察现场环境,特别是取款机插卡口是否存在异常,有无加装卡槽等;办理完业务后,一定要把交易凭条彻底粉碎或保管好,避免泄露储户信息。

“网上购物时,要确认商户真实性,谨防虚假支付网站和钓鱼网站,造成卡号和密码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黄建谊进一步指出,安全使用网上银行,安装必要的杀毒、防木马软件和网银安全控件,以免登录木马网页,泄露网银信息。

黄建谊还建议,银行卡应开通账户变动短信提醒功能,及时发现消费行为,发现卡被克隆消费要及时向发卡银行、辖区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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