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林搁浅】杨成林受贿案开审,法院一审判决如何

2021-11-26 银行 阅读:

近日杨成林受贿案开审,在内蒙古银行办理贷款,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将银行的风险降到最低。但遗憾的是,严苛的制度,在位高权重的杨成林面前却形同虚设。

3月7日上午9点,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一案,揭开了涉案6亿多元的腐败黑幕。同时与杨成林一起站在被告席受审的还有他的儿子杨海和情妇张婷。

据了解,被告人杨成林,生于1952年,曾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党委书记。被告人杨海,1979年生人,系杨成林之子,曾任内蒙古宝泉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父子均于2014年6月18日被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5日被决定逮捕。被告人杨婷,1974年生人,个体经营者。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杨成林利用自己先后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杨海、张婷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7亿元。

同时被告人杨成林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骗取内蒙古银行资金共计人民币628万元;还伙同杨海等人累计挪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人民币2.92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公诉机关还指控,杨成林儿子杨海伙同父亲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亿元,挪用2.57亿元归个人使用;张婷伙同杨成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00万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杨成林利用担任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以支付工程款、报销会议费的名义两次骗取内蒙古银行资金共计人民币628万多元的犯罪事实,他当庭表示没有异议。

同时,起诉书中还提到,2010年9月,杨成林为了帮助张某投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曾与办理贷款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刘某协商,从其贷款金额中借用一部分用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随后,杨成林安排时任内蒙古银行行长姚永平与刘某签订了内蒙古银行向其公司购买商品房的虚假合同,在虚构了内蒙古银行已于2009年10月16日向该公司购买了营业用房等事实后,杨成林便用“借”来的3500万元来帮助张某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虽然杨成林对犯罪过程表示没有异议,但对于起诉中提到的“他伙同杨海等人累计挪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人民币2.9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中,挪用公款的定性却有不同意见进行了辩解。

法院审理结果

在杨成林、张婷的受贿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成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据了解,本案案情复杂,庭审预计持续4天,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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