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广告上的酬金算数吗

2021-11-22 合同纠纷 阅读:

爱犬丢失后,主人在街头张贴寻狗启事,并声明答谢一万元,最终却拒绝支付。悬赏广告上的酬金算数吗?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情回放:

今年10月,车女士带着自己泰迪犬“欢欢”散步,不想爱犬意外走失。“欢欢”虽然并非高贵的纯种狗,但极通人性,与车女士一家结下很深的感情。车女士为此茶饭不思,家人及亲戚朋友多次寻找未果,无奈之下在大街小巷分别张贴了 “寻爱犬”悬赏启事,声明帮忙找到爱犬的“酬谢1万元”。

一周后,来打工的河南小伙子王某联系到车女士,声称捡到一条泰迪犬,并将装扮描述给车女士。车女士据此确认王某捡到的正是自己的爱犬“欢欢”,于是双方相约见面。当王某要求车女士按照启事中所说,支付酬金1万元时,车女士不但拒绝,还说拾得他人财物是不当得利,必须交还遗失者,如果不交则属非法占有构成侵占。王某见车女士如此不讲诚信,非常生气。就对车女士说,如果你不兑现承诺,我就到法院告你。车女士却说,告也没用,你想侵占我的钱财,告到法院,也是败诉。

律师点评:

悬赏广告是指公民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物权法》也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但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车女士张贴的“寻爱犬”悬赏启事是典型的悬赏广告。河南小伙王某在看到悬赏广告后,将捡到的泰迪犬还给车女士,既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约定的特定行为,悬赏人就有义务支付承诺的报酬。而车女士所说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因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取得的不正当利益。本案中,车女士通过悬赏广告来寻找遗失物,王某按照广告的要求完成了广告的指定行为,双方约定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相反,王某与车女士之间形成了具有契约性质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如果车女士不履行承诺,王某依据悬赏启事提起诉讼,要求车女士支付1万元酬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广告上的酬金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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