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撞到肋骨】打篮球时撞伤他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1-11-20 人身损害 阅读:

篮球它作为我国的竞技比赛项目之一,它同时也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在比赛过程中由于强烈的身体接触发生人身损害也是非常有可能的,那么打篮球时撞伤他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简介】

2015年某星期天,某高中一年级的褚某、李某等六人(均不满18周岁)相约到公园打篮球,褚某、李某各为一组。在打篮球过程中,褚某、李某为争夺一个篮板球,同时跳起,两人身体在空中发生碰撞,落地后李某摔倒在地,称左脚受伤了不敢动弹。后李某家长赶来,将李某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半月板损伤、韧带断裂,共花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李某家长找褚某家长(两人均是农民)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8万余元,双方因协商不成,李某将此案诉至法院。问: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公平责任原则?本案中褚某及其家长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体育运动,特别是篮球、足球等有人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参赛者褚某、李某等六人均是高中生,对打篮球时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是应当有一定认识的,其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至于李某因比赛造成受伤,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纯属意外,因为比赛中的冲撞,原本就是篮球运动的特点,不许学生在比赛中有冲撞,既是对学生的苛求,也是对篮球运动规律的违背。褚某在这次篮球赛中其行为并不具有伤害的故意或过失,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看似“公平”的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但此结果一旦被公众所周知,势必造成家长禁止学生参加此类运动,即便参加也是缩手缩脚的消极比赛,长此以往不但会导致青少年体质不断下降,而且更会导致我国竞技类体育运动停滞不前。因此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蓝球作为一项竞技比赛,虽然是一种对抗性体育运动,有人体的直接接触,合理的身体冲撞完全有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但我们要看损害的后果是否属于比赛规则范围内的合理冲撞,如果明显超出了比赛规则范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视为行为人有过错,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独立归责原则,要适用公平原则,必须得有法律依据,不能在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滥用公平原则。

自发组织篮球、足球比赛等激烈的体育竞技运动引发伤害案件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在本案中,致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可能性。但应当强调的是司法实务中最终是否实际确定适用公平归责原则由当事人来分担损害,应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出发,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既不能过于简单化搞一刀切一律判决由受害人自担损害,也不能过于绝对化地由致害人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具体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这类体育竞技运动本身的特点进行综合考量。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同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上两个方面应当同时具备,不可偏废,通过上述综合考量以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失衡作为价值判断来决定是否使用公平责任原则。

【打篮球撞到肋骨】打篮球时撞伤他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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