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_苏发展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2020-09-30 损害赔偿知识 阅读:


为保护水域环境,健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江苏省将在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油船、化学品船推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因油污染损害、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及碰撞引起对方船舶的污染损害,都纳入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预计到年底,投保油船、化学品船将达到3500艘,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风险限额达115亿元,保费收入3000多万元。


一、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背景和主要工作


江苏是水运大省,长江段和内河水域通航密度居全国之首,仅长江江苏段2007年进出港船舶就达80万艘次,日均流量2500艘次。同时,长江江苏段有危险货物码头170多座,每天有300多艘危险品船舶航行及作业,30多万吨危险货物通过,因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大水体污染的风险较大。长江江苏段是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引水口,是江苏沿江八市的主要饮用水和工农业水源地,有主要饮用水取水口68个,承担着沿江地区90%以上饮用水的供水,一旦发生水体污染事件,后果不堪设想。然而,目前由于国内尚未建立油污基金,也缺乏健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油船和化学品船一旦发生事故,由此造成的污染治理和损害赔偿的责任非常巨大,责任人往往无力承担,必将进一步引发诸如污染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巨额治污费用无处落实、水域生态环境难以恢复、船公司失去生产自救能力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


为保护水域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从2006年开始,江苏保监局积极协调海事、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共同研究建立江苏省船舶污染保险机制。一是深入调查研究。指导专业经纪公司和相关保险公司对近年来江苏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船东意见进行调研摸底,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结合国际上通行的油污损害赔偿运行机制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建立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和方案。二是争取政府重视支持。将调研意见和工作方案专题上报省政府,省政府经研究,决定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建章立制,全面推行”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三是职能部门密切协作。2008年4月,江苏海事局、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设想到正式实施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部门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多次联系会议确定了制度框架、工作方案、部门职责分工等关键环节,并确保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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