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求偿权中如果被保险人放弃|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法律后果

2020-07-16 损害赔偿知识 阅读:

如果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则此时被保险人就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请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果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王某家楼上的住户宋某忘记了关自来水,水流外溢,殃及王家。由于发水时间是在早上8点多,宋某和王某都出去上班,所以水流未能得到及时的控制,造成王某家的地板、家用电器和一些日用设施都被损坏,损失近万元。事后,宋某提出要给予王某一定的赔偿,但王某考虑到自己家与宋某家的关系很好,而且自己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应该能得到足够的赔偿,于是就放弃了向宋某索赔的权利。随后,王某提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查。经过勘察后,根据实际损失的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由于事故是由宋某造成的,保险公司要求王某签署权益转让书,以便保险公司向宋某追偿,但王某告知保险公司,其已经放弃了向宋某的追偿权,保险公司据此拒绝向王某支付8000元的保险金。王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就放弃了向宋某的追偿权,如果保险公司赔付了王某的财产损失,则无法向宋某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样势必会严重侵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思考方向

通常情况下,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都会向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也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认为仅仅依靠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就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因而放弃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案中,王某就放弃了向宋某的追偿权,至于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必须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判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学理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导致了保险损失,则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依法取得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权利被称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的第四十五条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条指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通过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避免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第三人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防止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串通,故意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通过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促使第三人承担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使保险人可以从第三人处追回支付的赔偿费用,从而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代位求偿权中如果被保险人放弃|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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