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的特点】记名股票被盖、遗失或者灭失,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恢复权利

2021-03-05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阅读: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失票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止付,以利于保护合法权利。

【记名股票的特点】记名股票被盖、遗失或者灭失,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恢复权利

http://m.ynkwsw.com/wenshu/98068.html

推荐访问:记名股票的特点不包括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_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 下一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2修正后民事诉讼法全文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