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中小学收费,结合本区实际,现将2008年本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类收费标准
(一)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
一般高中:900元;
区重点高中:12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金山中学):2000元;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仍按该校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高中择校费(每生一次性):
一般高中:4600元;
区重点高中:128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金山中学):28000元。
(三)住宿费(每生每学期):
一类条件:360元;
二类条件:270元;
三类条件:180元;
凡学生宿舍配有空调设施的,每生每学期加收200元;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每生每学期加收40元;既有空调设施又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另行分别收取费用。
(四)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500元;
初中:800元;
高中:1500元。
收取借读费对象为:在本市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
1、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3、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
4、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
(五)民办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
民办金盟学校初中:3500元;
民办金盟学校小学: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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