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诉讼代表人的选定规则

2023-03-28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阅读:

当下社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遇见各种各样的代表人,不同类型的代表人选定的条件和需要承担的责任各有不同。那么,诉讼代表人的选定规则是什么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根据《民诉意见》第62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拘束力。

对于集团诉讼,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期满后,由 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但对于当事人没有推选或推选不出代表人又如何办呢?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具体可以由法院提出代表人人选,经权利人明示 或默认后,即可确定为代表人。对于推选代表人时,一部分人同意,一部分人不同意的,该 代表人可以作为同意的那部分人的代表人进行诉讼;对于不同意的,法院应通知其另行推选 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另外,在诉讼过程中,被代表人如果认为代表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 权益或者认为代表人已不足以信任时,有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表人实施的行 为确实损害了代表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该代表人的代理资格,其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 对被代表人无效,由提出异议的人重新推选代表人或自己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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