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劈腿街头裸奔】女子劈腿遭人肉,面对网络侵权怎样维权

2021-11-30 其他法律相关文书 阅读:

信息高速路不断地加强了人们的联系,即使远隔几千万里的消息,都可以在网上看到。现有一大一女子劈腿被人肉,其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她的家人,面对网络侵权,我们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下面小编就告诉您应当如何维权。

面对网络侵权应当如何维权

曝大一女生劈腿大四社团主席 聊天记录暧昧高某某(女)称,网上的谩骂已经影响到了家人

近日,河南工业大学贴吧和有关高某某(女)、朱某某、高某某(男)的微博话题被众多网友刷屏、围观。围观原因系网上流传了一个标题大意为“郑州一高校女生与大四某社团主席认识20天开房”的帖子。

随着舆论的发酵,三方当事人的各种信息也被网友一一扒出。事情到底是怎样的?河南商报记者分别对话了事件当事人。

【事件回顾】

高校学生暧昧短信被发上网 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3月16日凌晨,一则标题为“扒一下工大的‘小三狗’”的帖子在河南工业大学贴吧里炸开了锅,帖子虽然已经删除,但随着网络发酵,微博、贴吧很多地方都开始转载。

17日,微博昵称为“郑州视界”的博主发布了一条名为“郑州一高校女生与社团主席认识不到20天开房,聊天记录邪恶不堪”的微博,内容为:河南工业大学一女生和KAB主席认识不到20天就开房,男生很优秀,在校官网上也有介绍。女生是劈腿的,该男生也知道她有对象,两人聊天记录很恶心。微博还附上了短信聊天记录截图。

劈腿、社团主席、聊天记录……当这些信息集合在一起,再加上网络的飞速传播,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

河南商报记者昨天了解到,高某某(女)与朱某某已经联系了律师,准备对高某某(男)、“郑州视界”(微博昵称)、“贴吧君”(微博昵称)等进行起诉。

整个事件真的像帖子中所说的那样吗?河南商报记者昨天与三名当事人进行了对话。

对话

【高某某(女)】

对我的谩骂能承受

但现在伤害了家人

问:这件事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

答:我和高某某(男)在高中时是一个学校的,高三谈的恋爱,大学期间已经分别在郑州不同的学校。今年3月4日,我们在QQ上说好要分手,但他后来一直不愿意。3月12日前后,我们在郑州国贸360见面,想彻底做个了断,但没有谈妥。

3月15日,他带着自己一个同学到学校“堵我”,之后把我的手机抢走。我报了警,警方联系过他,第二天他用快递把手机寄回来。16日凌晨,我们学校(河南工业大学)的贴吧里,就出现了那个帖子和短信截图。

问:事情发生后,你在网络上回应过没有?这件事对你造成哪些困扰?

答:这个事情发生后,我当晚发过一个澄清帖,但随后就删了,因为谩骂的人越来越多,感觉越描越黑,很多谣言也开始到处传播。

现在我的家庭住址、家里电话、父亲的车牌等信息都被扒了出来,对我进行谩骂,我还能承受,但是伤害了我的家人,这是让我最伤心的。

问:对于网上的谩骂,你怎么看?

答:时间是答案。流言就像匕首,网络暴力太可怕了。

【朱某某】

短信记录属实

但没有发生过什么关系

问:你和高某某(女)是什么时候认识的?网上流传的短信记录属实吗?

答:我们今年2月27日认识的,3月4日她和高某某(男)分手后才确立恋爱关系,短信记录截图确实是我们的,但我们没有发生过什么关系。

问:这件事对你的影响大吗?

答:现在我的电话一直都是飞行模式,因为一开通就会有全国各地的人打来骚扰电话,他们还把我母亲的电话搜出来,现在四川家乡的贴吧里也都在传这件事。我今年大四,马上要离校了,可高某某(女)今年才大一,还要在学校待三年……

问:你现在如何看待这件事?

答:我一直在想,这件事背后折射出来的东西。

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影响,是因为我身上有社团主席的“头衔”,再加上“邪恶”的聊天记录,让他们有了谈论的东西。

假设高某某(女)真的劈腿,高某某(男)也不应该把这事发到网上,劈腿也只是道德上的问题,不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

【高某某(男)】

我对给她的家人

带来一些伤害道歉

问:高某某(女)说你们在3月4日分手,你后来还抢了她的手机,是这样吗?

答:我们分手的时间是在3月13日,我没抢她的手机。当时我怀疑她,她自己说“不信你把手机拿走”,我才把手机拿走的,当时有我们都认识的高中同学在场,他可以作证。

问:网上的帖子是你发的吗?你一共发过几篇帖子?

答:那天晚上的帖子确实是我发的,我一共在贴吧里发过三篇帖子,发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目前都已经删了。

问:当时为什么要把这个事情发到网上?

答: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

问:高某某(女)说,这件事发生后,你曾向她道歉?

答:确实有这回事。我道歉不是对这个事情道歉,而是对于给她家人带来一些伤害道歉。

问:你对这个事情怎么看?

答:感觉现在挺复杂的,其实有过后悔,有过遗憾,也有过一直想坚持下去的那种感觉。直到现在发现很多东西不是自己想象中的结果,心里会有一些落差。

案情分析: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此外,1997年12月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30日生效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均规定网络上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由此看出,隐私权在中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201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出台规定,明确约束利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肉” 搜索曝光等行为。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但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责。

网络侵权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女子劈腿街头裸奔】女子劈腿遭人肉,面对网络侵权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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