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法律规定|名誉侵权四要件

2021-09-05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阅读:

人们对名誉权越来越看重,那法律在对名誉权这块是怎样规定的呢?那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只有在知道名誉侵权要件的时候,我们才能判别某个行为是否侵害了名誉权。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名誉侵权的四要件吧!欢迎阅读了解!

名誉侵权四要件

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依据,具有损害事实,才构成侵权责任。而名誉权不像财产权那样直接有形,操作起来容易,从表面上就可以掌握。名誉权的损害是无形的,诉讼各方在理解上就会出现很大差异。杨立新在《如何判断新闻报道是否侵害名誉权》中讲到从社会评价、精神伤害、财产损失等三个方面作为判定依据。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行为人就是新闻稿件的作者(记者、通讯员)和编辑,他们撰写稿件、编辑稿件、发表稿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等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各种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有关新闻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侵权。有学者认为,这种因果关系还应当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关系。反之,这种因果关系是偶然的,间接地,次要的则不能构成侵权要件。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新闻作者和新闻编辑在主观上存在贬损他人,侮辱诽谤,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造成了对报道对象的名誉侵害,这就是主观上有过错。主观上的过错性也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之一。

主观上有过错又可分为主观故意的过错和主观过失的过错。

主观故意的过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权损害的结果,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为之” 的过错。希望后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

主观过失的过错:应当预见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损害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前者可以称作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是自信的过失。主观过失的过错是无意的,是“不知其情而为之”的过错。

新闻报道中的过失行为,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占大多数。或对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不懂,或是采访不深入不扎实,或是把关不严,校对不细,都可能造成“主观过失的过错”。如迟某诉《温州日报》案,就是文章中称谓不准确。将刑满释放人员仍按照传统称呼为“强奸犯”,既然已经刑满释放,就是合法公民,不能称人“XX犯”;而法院判决,只认定犯有“猥亵妇女罪”,媒体不能任意说成是“强奸罪”。

胡锦涛主席在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上强调:“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国媒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党和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媒体、记者大可以毫无顾忌、理直气壮地发表批评意见,搞好舆论监督。只要把握住新闻真实性原则,弄清楚相关法律,吃透它的理论结构,措置得当,就可以杜绝或避免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的发生。

名誉侵权法律规定|名誉侵权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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