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与申请单的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网上提交)
2、发票联、抵扣联两联的原件及复印件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由销售方出具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5、发生退货的,由购买方开具,提供入账凭证和双方退货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将电子信息通过网上办税厅-我的信息-我的办税事项-其他申报事项-“红字发票文件传送”中新建上传提交。
2、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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