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初探

2020-07-17 行政论文 阅读:

【摘要】从人格尊严出发,农民人权的核心内容是平等权和公平对待权,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对于农民人权的保障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虽然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不可避免的会要求国家在各方面,包括财政,进行大量的投入,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人权保障与国家发展之间存在着矛盾。相反,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的实现将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促进国家的发展。
【关键词】农民平等权;农民人权;发展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引言

作为我国人口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个群体,农民在宪法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上所处的不平等地位有目共睹,而这种在宪法权利保障上的不平等又极度的拉大了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所造成的城乡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差距。要消除这一“基于出身的不平等”,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就亟待加强。但是,无可回避的是,由于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仅要求国家对农民的相关宪法权利不予侵犯,更要求国家通过积极做为来实现农民的平等权,这就不可避免的要求国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大量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产生加强对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是否会妨碍国家发展的担忧和疑虑。故而,我们不仅需要对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的重要性形成正确认识,更需要对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与国家发展之间的关系形成正确认识。

一、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农民人权的核心内容

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材料,农民人权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2001年。在《从国家农民向社会农民的转变看农民人权的发展》一文中,岳悍惟提出了“农民人权”的概念,并认为国家农民状态下农民人权是非常有限的,而社会农民状态下则实现了农民人权的完全享有。[①]然而,遗憾的是,该文没有对农民人权的概念和内容作出明确交代,笔者只能从字里行间推测作者认为平等与自由构成了农民人权的最主要的内容,并且自由的重要性尤甚于平等。同时,作者也非常重视农民人格的平等,认为正是由于实现了国家农民向社会农民的转变,使得农民具有了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人格,才使得农民的完全人权主体地位得以确立——而这一点甚至比权利更为重要。[②]此后,虽然亦有数篇论文论及农民人权问题,但鲜有对“农民人权”给出清晰定义者,而只是笼统的将农民人权视作农民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即普遍人权在农民这一特定主体上的表现。目前可从中国知网上查到的唯一一篇对农民人权作出了清晰定义的文章[③]是这样定义农民人权的:“农民人权,是保障农民的尊严,发展农民的人格,实现农民的价值,在道德上、社会上、法律上,应该得到承认或已经得到承认的平等的、自由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等一切权利的统称”;在农民人权的内容上,作者认为“农民人权包含着两个层面”,即普遍人权和农民所特有的人权,而在农民所特有的人权中作者似乎又认为以生存权为其最主要的内容。[④]

农民人权概念的提出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正如有学者早已指出的,之所以要将农民权利保护提高到人权的高度,而不是停留在宪法权利的高度,是因为“农民人权”通过将“农民”这一特定群体还原为“人”,从更高的价值层面上肯定了农民作为具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人格的“人”所应具有的权利,[⑤]这种权利不因其身份、社会地位、居住区域等的不同而不同。也正是因为农民人权的概念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才更需要明确农民人权的确切内涵及其有别于普遍人权之处,否则这一概念就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从上文介绍中可以看出,目前在涉及这一问题的少数几篇文章中存在这样两种观点:(1)农民人权以平等权和自由权为其主要内容,其中自由权较之平等权更为重要;(2)农民人权的核心内容是生存权。这些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却都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因此未能道出农民人权的本质。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农民宪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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