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1-08-20 行政论文 阅读:

推动新闻单位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就《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北京7月9日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9日,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总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贯彻落实好《办法》对国家、媒体、新闻从业人员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队伍不断壮大,成为党和国家新闻宣传工作的主力军。但是,近年来,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随意传播、散布涉密信息,擅自将职务活动中获悉的信息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违法犯罪。这些行为干扰了新闻传播秩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维护新闻传播秩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媒体主管主办单位、新闻单位要从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切实规范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问:请介绍总局出台《办法》的主要依据。

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照我国保密、劳动用工、著作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及微博、博客等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文件起草工作,以保证《办法》内容合法有据。

问: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会接触到各类信息,哪些属于《办法》规定的范畴?新闻单位如何管理?

答: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各新闻单位是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主体,要按照“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使用好管理好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确保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合规、管理有序。

建议各新闻单位对职务行为信息分类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纳入保密管理范畴;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依法规范从业者的职务行为信息使用,并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问:根据《办法》,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使用有哪些要求?

答:首先,职务行为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的,新闻从业人员须遵守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其次,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职务行为信息,新闻单位要建立统一管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新闻从业人员要遵守与所在新闻单位签订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问: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会受到何种处理?

答: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既属于其工作成果,也属于新闻单位的重要资源和无形财产。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新闻从业人员都能依法依规使用职务行为信息,对那些违反保密协议规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将未刊播的新闻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或利用职务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极少数从业人员,视情节可作出以下处理:首先,新闻单位可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另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其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吊销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另外,新闻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职务行为信息造成失密泄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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