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扦管理条例]建议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20-11-18 其它合同 阅读:

一、国务院2001年6月13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条例》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况且只规定了这一种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只允许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评估的具体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该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由此可见,拆迁补偿标准应是动态的,应随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土地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按照拆迁当时的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目前海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与现在的市场交易平均价有较大差距,在价格的确定方式上与现有的《条例》规定不一致,因此应提高补偿标准,并尽快制定我省的房地产市场评估细则。 

二、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角度来说,应提高补偿标准。特别是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在不断攀升,而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拆迁补偿标准应是动态的,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土地区位、用途、建筑等因素,按照拆迁当时的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评估,切实保证拆迁补偿价格同房地产市场接轨,真正做到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调整、修正拆迁补偿价格指数,确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价格上涨的指数。大多数地方、就多数被拆迁人而言,房屋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其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由于拆迁补偿与新房价差距很大,导致大多数低收入居民无力购买新房、返迁新居,在此情况下,就会导致拆迁户上访,要求增加补偿费和安置费。现实的状况是,由于货币化补偿标准偏低,如果选择货币安置,被拆迁户不仅丧失自己多年生活的家园,而且得到的补偿费无力购买新房,连最基本的生活条件都不具备,造成极大多数被拆迁户选择产权置换或就地安置,以降低损失,这样不仅使原本推行货币化安置的立法意图难以实现,而且也剥夺了被拆迁户选择居住地段的权利,效果不好。 

三、从政府获利的情况看也应该提高补偿标准,让利于民。 

政府从房屋拆迁中收回土地进行拍卖,本身就获得了巨额的土地收益,项目建成后,政府又可以从中收取大量的税金,并解决大批人员就业,因此,从长远利益来看,房屋拆迁政府是获得高额汇报的,政府应该让利于民,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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