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院长|最高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2020-05-28 经济合同 阅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经字第2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当事人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经济合同,由于没有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无合同签订地可言,故因口头协议提起诉讼,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由被诉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已经着手履行的,也可以由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最高院院长|最高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http://m.ynkwsw.com/hetong/58929.html

推荐访问:最高院官网 最高院指导案例

经济合同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一个人办吗]山东省婚前财产公证费用明细标准 下一篇:【《合同法》债权转让】《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立法规定及其影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