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_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职工张某离职劳动争议案

2020-06-26 劳动工伤 阅读:

一、案情

申诉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诉人:张某 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工

被诉人1998年1月到某市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1年l 0月1日至2006年l 0月1日止),被诉人在申诉人的轻工公司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已登记注册企业集团进行规范登记的通知》文件要求,2003年1月24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某外经贸[2003]42号文件批复同意某市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诉人,并于2003年3月13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申诉人承继原集团公司的全部业务及权利和义务。某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诉人分别于2001年9月30日、2002年2月21日、2002年4月10日、2002年10月21日和2003年2月25日签订五份《员工参加较大业务活动协议》。2003年4月l 5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一份《员工参加较大业务活动协议》,被诉人由单位出资参加了四次广交会和两次华交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参加较大业务活动后的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依据双方签订的六份参加较大业务活动协议,被诉人未满服务年限违约补偿费为:2001年9月广交会5717元、2002年2月华交会2683元、2002年4月春季广交会 4194元、2002年10月秋季广交会5932元、2003年2月华交会8000元和2003年4月广交会13214元,合计39740元,以上费用含摊位费(展览费)、代表费和在线交易费等。2004年2月9日,被诉人以难以承受工作压力及身体原因等向申诉人提出辞职。被诉人离职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1200元,被诉人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为31个月。

另外,申诉人2002年12月25日制定的《二00三年业务经营核算及奖惩办法》第二条规定,毛利润按50%上缴公司,50%作为业务员分成用于经营费用支出和奖金,经营费用中包括展览费。被诉人在2003年l 0月的毛利润分成额中支出了展览费19001.90元。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原某市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诉人签订了期限自2001年l 0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还签订了六份参加较大业务活动协议。2004年2月9日,被诉人提出辞职后,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即不到公司上班。为此,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1、支付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l 8600元;2、交纳参加较大业务活动补偿费39740元;3、支付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合计375.75元;4、承担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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